“全国最美志愿者”韦腾境:让爱在志愿服务路上延续******
这些天,贵州省独山县益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韦腾境正在筹备一场义诊活动。策划、筹备、执行公益活动是韦腾境再熟悉不过的工作日常。今年是35岁的他从事公益服务的第10个年头。“做公益最大的收获,是给受助人带去温暖和希望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很多的感动与启示。”韦腾境说。
2012年的一次意外,让韦腾境永远失去了自己年仅2岁的儿子。为了缓解心中巨大的伤痛,他开始把目光投向公益活动。“想把对孩子的爱以这样的方式延续下去,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2013年,他正式加入江苏常州一家爱心公益服务中心,成为一名志愿者。除了工作外,他把所有空闲时间都放到了公益活动中。
“前面几年,一直在长期照顾两位残疾人大哥,只要他们有事,就过去帮忙。到了周末,会带他们到附近去转转。”3年的时间,韦腾境和两位受助人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在帮助他们的过程中,自己也获得了很多心灵的慰藉。”
2015年,韦腾境的第2个孩子出生了,为了照顾孩子及远在家乡的父母,他回到独山县,继续奔走在公益路上。这时,一个想法在他心底萌生:成立一支属于自己的公益队伍。
说做就做,办公室在家乡很快设立了起来。“开始就我们夫妻两个人,办公室里只有两套旧桌椅。”韦腾境说,尽管如此,他依然对未来充满希望。此后,他开始骑着摩托车走村串户,了解当地困境儿童情况,同时招募志愿者,号召更多爱心人士一起关爱困境儿童的成长。
通过2年多的努力,韦腾境动员爱心人士持续参与资助了30余名困境家庭的中小学生,为他们筹集学习用品等,让这些孩子们能够安心学习,在社会关爱中健康成长。
随后,韦腾境又把目光投向了留守儿童。“孩子们长期不在父母身边,太需要倾诉和关爱了。”2018年,韦腾境了解到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正在建设“壹乐园”儿童服务站项目,主要开展乡村留守儿童的持续关怀及陪伴。韦腾境立即与基金会联系对接,递交材料等待审核的日子对他而言格外漫长。不久后,好消息传来,他为黔南州平塘县大塘镇云上社区的儿童争取到了第一个儿童服务站。
初建站时,由于站点地处偏远山区,一时招募不到合适的志愿者,韦腾境就动员妻子、女儿一起住进了服务站。从此,他们成了30多个留守儿童的“父母”,辅导孩子们做作业、一起做游戏、一起做饭……夫妻俩像陪伴自己女儿一样陪伴和关心着这些孩子,“甚至比陪我们女儿的时间更长。孩子们都很乖,和他们在一起很快乐。”韦腾境说。
夫妻俩的尽心尽力,孩子们看在眼里,对他们也愈发依赖。有时,孩子不经意间叫错的一句“爸爸妈妈”,总是让夫妻俩热泪盈眶,“这是孩子对我们的肯定。”
这些年,韦腾境先后荣获“全国最美志愿者”“中国好人”等荣誉称号,“很感恩这些肯定,让我更坚定了前行的路。”他说,10年公益路最大的收获不止于此,而是越来越多身边人更加理解和支持自己做公益,同时收获了越来越多同行的志愿者伙伴。
2019年,韦腾境又在独山县周边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争取建设了两个“益童乐园”儿童服务站,从此,夫妻俩多了更多的孩子,他们也更加忙碌起来。
对于家人,韦腾境的内心一直充满愧疚,“同学们早就买了房和车,自己还带着家里人租房住,陪伴他们的时间也很少,挺亏欠他们的。”但妻子和女儿却一直用自己的行动默默支持着韦腾境,只要有时间,她们总会陪伴韦腾境一起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谈及未来,韦腾境坚定地说:“志愿服务是我一辈子要做的事,还有很多想做的事,以后要一件件实现。未来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加入我们,让爱在志愿服务路上延续下去。”郭帅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