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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机遇:“数字引擎”赋能实体经济
收纳各类数字藏品的元宇宙数字艺术3D展馆、兼顾外卖骑手送餐效率与人身安全的智能头盔、辅助残障人士用眼睛打字的“眼动输入仪”……“不落幕”的“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上的硬核科技云集,各大企业纷纷挥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数字翅膀。
数字化浪潮中,我们见证了中国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也感受到了无人驾驶、脑机接口、数字孪生等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快速成长。“数字引擎”启动时的隆隆声已举世瞩目,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实体经济所带来的新机遇也不容忽视。
“互联网平台逐步建立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大流通’。通过流通渠道的数字化,越来越多行业企业利用数字化成果迅速掌握市场需求变化,并建设更具灵性、柔性、弹性的供应链。”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分享了自己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中的观察和实践。
“在信息技术赋能下,传统产业能量的运用和转化过程被全面‘比特化’,可实现灵活组合、智能调度,加速数字化升级再造,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中国移动董事长杨杰说,“如今,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硬件、软件、平台的加速迭代发展所孕育形成‘数智能量’,引领上游芯片和设备制造、下游互联网等各种应用全产业链发展壮大,带动培育更多专精特新的‘隐形冠军’。”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双轮驱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交融”。未来,如何强化数字引领,携手走出数字经济活力迸发、数字合作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发展道路,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
共赏多元:数字技术助力跨文化传播
一如往届,互联网大会不仅是网络技术与科技产品的展示平台,也是中国故事与文化理念的传播窗口。丰富多彩的文化故事在这里汇聚,“美美与共”的文化理念在这里交融。
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所发布的12项“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精品案例”中,有三项案例讲述了网络空间国际文化交流的生动故事。
其中“数字敦煌”探索运用计算机技术和图像数字技术,点亮国家艺术瑰宝,向世界生动展示美轮美奂的石窟宝库,为跨域文化传播、创新文化成果提供了精彩样本。自2016年上线至今,该资源库累计实现了1680万余次的敦煌云游,数字足迹涉及全球78个国家。
“面向未来,我们应当积极利用各种新技术新应用,丰富传播载体,拓展交流空间,推动线上线下文化交流相得益彰,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增添精神内涵、夯实人文基础,共同建设全球网民共有的网上精神家园。”世界互联网大会理事长庄荣文表示。
世界互联网大会搭建了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交流平台,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大国担当。一张数字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蓝图已然绘就。
共创未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指引下,从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超4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1.6%提升至39.8%,稳居世界第二。
近日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时代中国网络空间发展和治理的创新理念与实践,分享了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与中国主张,为数字化时代深化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指明方向。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推动全球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促进数字技术,助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增进人类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赵厚麟表示。
在有“非洲互联网之父”之称的尼·奎诺看来:“让最后数十亿人接入互联网是非洲目前面临的艰巨任务。我们渴望公平、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和充满活力的网络空间,而共同体理念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历经八年的沉淀,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是全球互联网发展浪潮中披荆斩棘的开拓者、乘风破浪的领航者。今后,中国将与各方积极携手、互建共融,共同开创更加文明和谐的数字未来。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09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